目前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投标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下面结合本社所了解的一些情况来具体阐释:
一、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投标的理论困惑
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中小学教材是否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或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在第二次教材招投标会议上,发改委在回复教材原创单位关于著作权问题的意见时称,因为教材是“国家公共产品”,所以可以进行出版招投标。虽然中小学教材的发展关乎公共利益,教材的内容建设和定价都必须接受各级政府的审查和监督,同时政府也是教材消费的重要中介力量,但是要判明某种产品是否是“公共产品”,应当从消费的角度,而不应当将它在供给上的特点或与其消费的具体形式相混淆。从经济学概念上来判定,教材是完全的“私人产品”,而且从目前推广使用的新课标教材的供给特点来看,与以前的大纲教材不同,政府并没有直接对各出版社的新课标教材出版投入资金,它们是由出版社自己独立投入大量资金研制出版的,出版社应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其次,“印制和供货权责”的招标项目和投标人身份不匹配。此次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认定的标的是“印制和供货权责”,投标人是试点地区的出版单位,但实际上,与“印制和供货权责”对应的投标人应当是印刷厂而非出版单位。而在招标时,大部分省份将标的内容的技术标分解为投标人净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保障实施能力、中小学教材售后服务体系与新编教材的教学培训能力等等,这些与“印制和供货权责”没有多大关系。
第三,对“租型权”招标在法律和事实上存在障碍。有些省份将出版招标定义为对教材“租型权”的招标,但是这种传承自早期人教社一家出版教材时期的做法,明显已经不符合现在的状况:一是因为除人教社之外的原创教材出版社大部分采取了分印和直供的形式,二是因为租型费无法支撑原创出版社继续积极开发和建设教材。
我们最后要关注的,就是进行教材出版招标的必要性。其实,前一阶段教育领域的新课程改革和物价领域的核价制已经是在引入竞争、推进教材价格下降。但是当前正在推进的出版公开招投标改革效果不佳,非但没有达到促进竞争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垄断,使中小学教材市场重新回到垄断的局面;而且,学生尽管获得了价格上微不足道的让利,但教材出版社则会因为无法收回投入的巨资而减少投入,从根本上损害学生的利益。
二、 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投标的现实问题
就实际操作过程来看,地方保护和不公平竞争是最大的两个现实问题,不过这种结论的得出是从现象和事实上推断出来的,暂时还无法从法律的角度来做“有罪推定”。
其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地方的教材招投标实施者在资格审查阶段设置障碍,在具体操作上擅自增加条款,从事实上阻碍原创出版社和外省出版社参加投标;第二,在资格审查上放宽要求,让一些从未出版过中小学教材的出版社也可以投标;第三,虽然名为招标“租型权”,但大部分列入招标的教材都是未租型;第四,在教材分包上设置障碍,例如,某省在教材分包上不是按照版别而是按照年级分包,每个包中的任何一家出版社都不能单独投标;第五,在招标时间安排上没有考虑方便原创出版社准备资质审查和投标文件;第六,招标人、评标人和投标人的身份同一,不可避免存在不公平的可能性;第七,评标人员基本上都由当地人员组成,有的评委就是当地出版集团的负责人,构成不合理;第八,技术标评分不公开;第九,各省出版招标中的商务报价办法五花八门,就是为了让本地区出版社容易中标;第十,现有的公开招投标方式难以避免非原创出版社商务报价的随意性;十一,中标结果显示,绝大部分标的由本省的出版集团或省内出版社投中,原创出版社只投中很小一部分,非本地区的非原创出版社则一概没有中标。
三、 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投标工作的改进建议
在不损害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已经取得成果的前提下,教材出版招投标要达到的目的不外乎三个:首先,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其次,降低教材价格,让利给广大学生;最后,降低教材价格,为政府全面采购做准备。要达到上述目的并考虑其约束条件,我社提出了三个解决方案,并按照方案的优劣性将其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它们分别是:通过核价、限价手段降低教材出版价格、出版的竞争性谈判以及出版的公开招标。
关于出版的公开招标,若出于政策的延续性、严肃性等因素考虑,仍要继续下去的话,则应该在消除地方保护、促进公平竞争、保证程序公平等的方法与措施上能够有所改进。
这种改进一方面是进行大的变革。例如,由中央政府统一来做招投标工作。再如,国家在衡量原创出版社的教材投入成本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基础上,购买教材的使用权,然后进行公开招投标。
另一方面是做小的改变。具体办法包括如下几个:一、统一资格审查条件,各地招标方不得随意增减、篡改;二、统一出版的商务报价方法,各招标地不得随意更改;三、增加中央监督和省际之间的平级监督;四、提高租型费标准;五、改变评标委员的人员结构,如,增加中央派员和外省评委的数量;六、改进评标过程,如,异地评标和评标过程的全封闭以及出版的技术标部分具体评分标准和评分情况及时对外公开发布;七、给定至少10天的申诉期,明确申诉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处理时间。
此文发表于2007年12月18日《中国图书商报》 。